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凡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本规范,并应通过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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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