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十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条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条凡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本规范,并应通过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