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