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