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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