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