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