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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