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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