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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