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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