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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