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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