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