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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