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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