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