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