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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