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