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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