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反映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或在其职能范围内做出相应处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