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一条民航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