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民航通用、基础标准; (二)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标准; (三)飞行安全、飞行技术、飞行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 (四)航空器维修工程标准; (五)空中交通管理与设备标准; (六)民用机场管理与设备标准; (七)民航专用产品标准; (八)安全保卫标准; (九)卫生、环境监测、航空医学和劳动保护标准; (十) 其他标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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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