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民航通用、基础标准; (二)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标准; (三)飞行安全、飞行技术、飞行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 (四)航空器维修工程标准; (五)空中交通管理与设备标准; (六)民用机场管理与设备标准; (七)民航专用产品标准; (八)安全保卫标准; (九)卫生、环境监测、航空医学和劳动保护标准; (十) 其他标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民航通用、基础标准; (二)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标准; (三)飞行安全、飞行技术、飞行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 (四)航空器维修工程标准; (五)空中交通管理与设备标准; (六)民用机场管理与设备标准; (七)民航专用产品标准; (八)安全保卫标准; (九)卫生、环境监测、航空医学和劳动保护标准; (十) 其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