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受理并初审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 (三)初审、复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参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 (四)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五)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六)负责标准信息资料管理、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 (七)协助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标准; (八)组织、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开展技术交流,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九)履行民航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