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制定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实施民航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起草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查、复审行业标准; (四)组织收集民航行业范围内标准的实施信息,开展标准适用性评价; (五)管理民航标准化信息工作; (六)指导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七)代表民航行业,组织、参与相应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八)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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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