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可以要求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或者制定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说明;
(二)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
(三)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四)关于政策措施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为开展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可以要求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或者制定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说明;
(二)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
(三)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四)关于政策措施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为开展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