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可以要求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或者制定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说明;

(二)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

(三)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四)关于政策措施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为开展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公告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