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理:
(一)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所依据的政策措施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未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
(五)不予处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