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