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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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