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于本办法施行日以前已经核准注册发行或者尚未核准注册但发行申请已被受理的可转债,其募集说明书、重组报告书的内容要求按照本办法施行日以前的规则执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