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可转债的发行活动,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发行的相关规定。 在并购重组活动中发行的可转债适用本办法,其重组报告书、财务顾问适用本办法关于募集说明书、保荐人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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