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可转债的发行活动,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发行的相关规定。 在并购重组活动中发行的可转债适用本办法,其重组报告书、财务顾问适用本办法关于募集说明书、保荐人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