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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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