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