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及时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在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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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