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及时披露,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 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 发行人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在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发行人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上述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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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