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及时披露,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 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 发行人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在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发行人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上述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