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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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