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