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或者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荐人应当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行为予以监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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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