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或者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荐人应当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行为予以监督。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