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人 员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提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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