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第六章 人 员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提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