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