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党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人 员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党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