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