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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