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 第三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