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第四章 体 制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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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