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七条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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