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七条第三章 建 设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