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五条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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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