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四条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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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