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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