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三章 建 设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