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一条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建 设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