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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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