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