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