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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