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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